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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修订纺织服装等产业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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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质监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 奖励50万元

  近日,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决定》(狮委 2005 31号)和《关于加快五金机械、印刷包装、鞋业鞋材、体育用品、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等六大类产业的发展决定》(狮委 2005 32号)等两份有关纺织服装奖励措施的文件进行修订,对部分奖励内容进行重新规定。

  据了解,调整后的奖励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此之前获得的奖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除下列奖项外,其他以前设立的奖项将不再予以奖励:

  (一)设立名牌产品奖。对获得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或由国家质监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获得一枚驰名商标奖励市工商局10万元,每获得一枚中国名牌产品奖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设立免检产品奖。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或国家出口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设立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突出贡献奖。对获得中国纺织服装特色名镇的镇(街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休闲流行面料开发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十佳设计师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四)设立科技项目奖。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设立企业管理奖。对通过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对同一企业获得多种不同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对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奖项的,只取其中一个奖项,不重复奖励。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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