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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无权规定"禁穿假名牌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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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个人穿假名牌出境。而上海的多家旅行社,也将“不穿戴假冒名牌出境”,写入欧洲游的出团“注意事项”中。(12月17日《重庆晨报》)

  说句实话,刚看到吉林省的规定时,笔者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是不是假消息?”打击假冒名牌服装,无疑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然而,只有不法商家仿冒生产名牌服装,才对真名牌厂家构成竞争性威胁。在笔者看来,消费者买到假名牌服装,本身就已经是受害者了,为什么还要让他们担责、受罚呢?

  虽然,根据法国等的法律规定,消费者不能购买、使用假冒名牌产品,穿假名牌入境者可能会受到处罚。但是,外国法律是不能随意适用于国内的。既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穿假”违法,管理部门就不应出台“禁穿”的规定。

  中国游客穿假冒名牌出境,可能影响国人形象,甚至有可能遭到处罚。这方面的情况该怎么避免?笔者认为,上海旅行社的做法就比较合适。他们将“不穿假”列入“注意事项”,既尽到了应尽的提醒责任,又没对游客作出强制性要求,更容易被游客所接受。而像吉林省有关部门那样,尽管出发点可能是良好的,做法却难脱公权越位的嫌疑。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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