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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苹果电脑公司的“宛如让人咬了一口的苹果”图形能否在中国注册并应用于服装、鞋、帽等商品?昨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美国苹果电脑公司诉国家商评委的商标行政案件。在此之前,该苹果图形商标的申请被商评委驳回,理由是其与广东增城市苹果皮具有限公司类似商品注册商标近似。皮具公司的商标是一个完整的苹果图形。
美国苹果电脑公司从事计算机及无线商品的设计和销售等。该公司的标志是右边宛如让人咬掉一口及单片叶子朝右上角的一个苹果。2000年4月,苹果电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苹果图形”商标,指定商品为服装、鞋、帽等。商标局驳回了其商标申请,苹果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去年6月,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
苹果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苹果公司认为,正是其右面的显著缺口,苹果标志具有了显著性和驰名度,因此它应当在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上,以及在与现代计算机使用者生活方式紧密联系的产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这些时尚产品也包括服装、帽子和鞋。
商评委则认为,计算机与服装两大类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都不同,不属于近似商品,也还没有证据能证明原告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知名度能延伸到服装领域。
而商评委驳回美国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直接原因,是该商标与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的已注册苹果图形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主要区别就是美国苹果的右边有一个缺口,对此,美国苹果称“三条腿的马比一条腿的马具有显著性”。商评委则反问,两个苹果图形,在口头传播中又有何区别呢?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 来源:网络 |